世界农化网中文网站报道,2026年6月9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征求《农药追溯编码规则及接口规范标准》意见的信函。
农药产品质量追溯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统一农药追溯编码规则,打通各环节数据交换壁垒,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农药追溯编码规则及接口规范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推动农药全链条数字化监管的实施。
全文如下:
农药产品追溯编码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标签二维码和农药外包装二维码。规定内容包括编码设计、内容、制作和管理。同时规定了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交换的原则,以及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标签二维码和农药外包装二维码,涵盖各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154-2019 重要产品追溯 核心元数据
GB/T 33993 商品二维码
NY/T 2989-2016 农药登记产品规格规范
GB 3796-2018 农药包装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除符合GB/T ×××××-××××的定义外,还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农药内包装
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
1.2 农药外包装
除农药内包装以外的包装。
农药运输外包装
主要用于农药外包装,以保护农药产品并便于储存和运输。
1.3 农药中转包装
置于农药运输外包装内部、主要用于促进销售的农药外包装。
1.4 农药标签(说明书)
指位于农药包装上,或附着于农药包装上,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形式。
1.5 追溯
通过记录和标签,追溯和追踪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及其所在位置的活动。
注:追溯包括追踪和溯源。
1.6 元数据描述方法
1.6.1 中文名称
赋予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的中文标签。
1.6.2 英文名称
赋予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的英文名称。
1.6.3 说明
对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含义的解释。
1.6.4 数据类型
规定元数据元素的有效值范围,并规定该值范围内允许的有效操作,如数值型、字符串型、日期型、二进制型、布尔型等。
1.6.5 约束/条件
用于表示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是否被选用的描述符。具体描述符为:
a) M:必选,表示该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必须选用。
b) O:属于可选类别,是根据实际应用条件可选择或不可选择的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已定义的可选元数据元素和可选元数据实体可指导部门元数据标准制定者全面解读其信息;如果某个可选元数据实体未被使用,则该实体涵盖的元素(包括必选元素)将不被使用。可选元数据实体可能包含必选元素,但只有在选择该可选实体时,这些元素才成为必选。
c)、C、条件必须被选择,并且当约束中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应被选择。该条件必须被选择以适用于以下三种可能情况之一:
在众多选项中进行选择时,必须至少选择一个选项并使用。
如果另一个元数据元素可用,则选择一个元数据实体或元数据元素。
当另一个元数据元素选择了特定值时,选择一个元数据元素。
1.6.6 缩略语
描述报告中的数据信息
1.6.7 值域
规定元数据元素的有效范围。
1.6.8 最大出现次数
说明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可以出现的最大次数。如果仅出现一次,用“1”表示;如果出现多次,用“n”表示。
1.6.9 备注
对元数据元素或实体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此元素为可选。
4 农药标签和农药外包装二维码的类别要求
农药标签和农药外包装上的二维码使用QR码或DM码。
5 农药标签二维码的内容要求
农药标签二维码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产品的农药登记类别代码,其中“1”表示登记类别代码为PD,“2”表示登记类别代码为WP,“4”表示登记类别代码为EX;第2至7位为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6位数字。如果登记证号不足6位,可在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表示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表示委托加工,“3”表示委托分装;第9至11位为产品规格代码,由企业自行编制;第12至32位为随机代码,可包含校验码,用于验证产品追溯代码的正确性。
6 农药外包装二维码的内容要求
6.1 农药外包装二维码的内容。追溯网址是其一部分,单元识别代码也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这些内容。
6.2 单元识别代码由3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位用于表示产品的农药登记类别代码的位置。当此位为“1”时,所表示的登记类别代码为PD;若为“2”,所表示的登记类别代码为WP;若为“4”,所表示的登记类别代码为EX。第2至7位用于表示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如果登记证号不足六位,则可在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的标识。当其为“1”时,表示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若为“2”,表示委托加工;若为“3”,表示委托分装;第9至11位为包装净含量代码的位置;第12至13位为内包装材料代码的位置;第14至32位为随机代码部分,可包含校验码,其功能是验证产品追溯代码的正确性;第33至34位为包装属性识别代码,统一为“95”。
6.3 农药内包装材料代码统一如下:
01:塑料袋
02:塑料瓶
03:玻璃
04:金属
7 农药追溯核心元数据描述
7.1 生产入库元数据
7.2 经营入库元数据
7.3 经营出库元数据
8 信息交换原则
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的交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性原则:各信息系统在数据交换时必须遵循统一的、可追溯的编码规则。
唯一性原则是指追溯码与农药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唯一对应。情况就是这样。
遵循规范性指导原则,采用规范性样式,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和数据格式。
灵活性原则是指:在各信息系统之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扩展信息。
9 生产与经营管理要求
9.1 农药标签和农药外包装上应印刷、标注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二维码,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二维码,以及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二维码。
9.2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实施农药质量追溯要求,自行建立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管理农药外包装二维码。必须确保通过扫描农药标签和外包装二维码,能够显示产品的农药名称和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并可通过追溯网站查询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不得出现未经登记范围或使用方法批准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标点符号必须准确。追溯查询网页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9.3 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是唯一的,外包装上的二维码也是唯一的。一个二维码仅对应单个销售包装单元。情况就是这样。
9.4 农药外包装上二维码的尺寸应不小于20毫米×20毫米,并应印刷或粘贴在包装正面的下部。
9.5 农药外包装上的二维码应与农药产品标签上的二维码关联。
请注意,完整文件包括附录A,其中还列出了农药追溯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农药生产与仓储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作业与仓储数据对接标准的示例。此外,还有作业与仓储数据交换样本等。详情请点击链接的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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